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春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4月7日7:00—5月8日17:00;
2.现场确认时间:5月8日—5月12日8:50--12:00,13:50--17:00;
3.现场确认地点:咸宁市民之家三楼A区预留窗口29号。(咸安区旗鼓大道101号)。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咸宁市范围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限咸宁市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咸宁市的中国公民及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已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之内)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根据《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申请人每年只可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特别提示:以认定机构官方公布的认定范围为准)。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咸宁市教育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级教育局认定。申请人根据所认定教师资格类别咨询相应教育局:
咸宁市教育局:0715-8126141
咸安区教育局:0715-8322692
赤壁市教育局:0715-5224652
嘉鱼县教育局:0715-6352256
通城县教育局:0715-4866713
崇阳县教育局:0715-3377735
通山县教育局:0715-2298666
四、申请认定学历及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语文学科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学科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标准
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医院为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院(近三个月内体检结果有效)。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
六、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从“教师资格认定登陆入口”进行申报,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操作说明见附件《2023年中国教师资格网账号注册操作手册》、《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七、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或集体户口本个人信息页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或学历证书原件(限咸宁市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3.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未显示服役所在地,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4.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7.《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原件。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正规证件照,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与网报照片同底版)。
9.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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